在遊玩線上娛樂城玩家需特別注意幾個台灣賭場法律,因近期法律有些微調,這也是為了因應現今網路娛樂城詐騙太氾濫了,今天 富遊 幫你整理了台灣賭場法律你所需知的幾個重點,讓我們一起看下去吧!
台灣賭場法律有哪些你必須知道!
以下我們整理了台灣賭場法律有關賭博罪的幾個刑法條文以及它們的適用對象:
賭博罪第 266 條適用對象:賭博客
條文: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定義“賭博罪”為在「公共場合」或「對公眾開放的場所」,透過「賭博活動獲取財物」的行為。而賭博罪的成立與賭博的金額大小有關,與賭博結果(贏或輸)無關。
賭博罪第 268 條適用對象:賭場經營者
條文:
-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不論是透過通訊軟體還是建立賭博網站,只要賭場經營者有意圖營利,根據刑法第268條,無論其操作在實體場所還是網路空間,都可能構成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賭博罪第 269 條適用對象:賭場代理者
條文:
-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有意圖營利地辦理未經政府允准的有獎儲蓄或發行彩票,可能會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可能被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另外,那些經營這類儲蓄或作為彩票交易的媒介者,則可能面臨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被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賭博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基於法律條文,要構成賭博罪須符合以下這 3 個項目:
1.須有賭博行為
賭博的定義涉及利用偶然性來決定輸贏的遊戲或活動,這些結果事前無法確定。所謂的射倖性,是指行為中包含了不確定性或偶然性元素,如依賴機率或運氣來獲取財物或其他利益。
2.須在公共場所賭博
賭博如果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進出的場所」進行,為了防止不良社會風氣,通常會構成犯罪。過去,由於網路被認為具有私密性和虛擬性,不具公開性,因此大多數網路賭博案件都不會被定罪,有時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然而,自從賭博罪法律在110年12月28日修訂後,任何透過手機、電話、網站等進行的賭博行為,包括與網站對賭,都可能構成賭博罪。
3.需有賭博財物
賭博行為中,行為人必須有「博取財物」的意圖,意即使用金錢或其他有價值的物品作為賭注。若所賭之物品僅供娛樂或消遣,且具有低經濟價值,則通常不會被處罰。判斷是否為僅供娛樂的物品,應依據普遍社會觀念及符合一般民情來決定。
公司註冊位置
玩家可以查看該娛樂城之公告,是否有明註公司註冊之位置是否為合法地區,如果沒有標明玩家可以直接斷定為詐騙黑網,非常不建議玩家做遊玩。
玩家風評、信譽口碑
玩家可以透過網路上論壇如:PTT、Dcard、靠北娛樂城…等等論壇,確認該娛樂城的討論度以及玩家風評信譽…等等相關資訊,以規避遊玩該娛樂城時遭受詐騙亦或是觸法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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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賭場法律常見問題FAQ
在家打麻將會構成賭博罪嗎?
基於刑法第266條,在家打麻將屬私人領域並不符合「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出入的場所」,因此不構成賭博罪。
但場所一樣為家裡,如果長期讓多數人或不特定人隨意進出,與公共空間相符,則會構成賭博罪。
夾娃娃機會構成賭博罪嗎?
在台灣,選物販賣機(夾娃娃機)被納入電子遊戲機的範疇。為了降低賭博性質,規定機台必須設定保證取物價格,且物品價值應與售價相當,機台也不應影響取物可能性。
違規案例包括:一業者設定的保證取物金額超過物品實際價值,導致被以賭博罪送辦;另一業者以藍芽喇叭換現金的方式吸引顧客,由於涉及高度不確定性,同樣被視為違反賭博罪。
遊玩線上娛樂城賭博罪會成立嗎?
但近年因網路娛樂城的猖獗,法條有所修改其修內容改為:「如果玩家是透過網路方式玩博弈遊戲,從而獲得虛擬財產,且此財產可再換取金錢或實物,非供一般人休閒消費使用,因為會對社會秩序產生影響,即會構成賭博罪。」
賭博罪罰金罰多少?會被關嗎?
基於刑法第266條,在台灣,如果網路賭博的參與者是普通賭客,會被視為輕微罪行,通常不會導致實際的監禁刑罰。
賭博罪嚴重者(如經營、提供場所)通常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賭博罪成立後,會有前科嗎?
*這裡需向大家說明,在刑法與刑事訴訟中沒有「前科」這個名詞。
在台灣,「前科」通常指兩種紀錄:「全國刑事案件紀錄」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全國刑事案件紀錄包括所有與司法相關的紀錄,不論判決結果如何,僅限司法人員查閱。良民證上則記載有期徒刑以上的判決,但不包括拘役、罰金、緩刑等輕微罪行,以給予當事人自新的機會。
根據規定,有期徒刑經易科罰金後,如五年內無重罪,紀錄可被清除。賭博罪如僅科罰金,則不留紀錄;經營賭場則可能留下重罪紀錄。